【中華百科全書●法律●毀棄損壞罪】
毀棄損壞罪為一種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。
其與一般財產犯罪(如竊盜、詐欺)不同者,一般財產犯罪,乃為滿足自己之領得慾,而此則為滿足自己之破壞慾。
毀棄損壞皆係對物而言,毀棄謂原物質全部之滅失,如焚燬一物化為灰燼;
損壞謂原物質效用全部或一部之滅失。
前者重在原物質之本身,後者重在原物質之效用。
但使原物質之效用全部或一部滅失,大抵亦皆於原物質之本身有一部之滅失;
就此而言,毀棄與損壞之區別,殆為全部與一部之區別。
毀棄損壞罪依刑法之規定,有下列各種類型:一、毀棄損壞文書罪:即毀棄損壞他人文書,或致令不堪用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是。
二、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:即毀壞他人建築物、礦坑、船艦,或致令不堪用者是。
三、毀棄損壞普通物罪:即毀棄損壞文書、建築物、礦坑、船艦以外之他人之物,或致令不堪用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是。
此外,毀棄損壞罪尚包括下列非以物為毀損對象之財產損害罪:一、間接損害財產罪:即意圖損害他人,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,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是。
二、損害債權罪:即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,意圖損害債權而毀壞隱匿其財產者是。
(鄭健才)
引用:http://ap6.pccu.edu.tw/Encyclopedia/data.asp?id=79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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